為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,規范火電廠煙氣脫硝工程建設,改善大氣環境質量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火電廠選擇性催化還原法煙氣脫硝工程的設計、施工、驗收、運行和維護等應遵循的技術要求,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、工程設計與施工、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。本標準適用于機組容量為200MW及以上火電廠燃煤、燃氣、燃油鍋爐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。機組容量200MW以下的燃煤、燃氣、燃油鍋爐及其他工業鍋爐、爐窯,同期建設或已建鍋爐的煙氣脫硝工程時,可參照執行。本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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